很多当事人在法庭庭审中为了逃避责任或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故意虚假陈述,认为只要对方没有证据的事实都可以一概否认,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在司法实践中,负责审判的司法工作者通常都具备丰富的社会和法律经验,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往往会被轻易识破,最终当事人不仅会输了官司,甚至可能会被罚款、拘留。笔者以两则实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给大家举例说明虚假陈述导致败诉的后果。
案例一:物业经理收“黑钱”案
张某为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因违规收取某业主200元垃圾清运费被物业公司辞退,张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在仲裁程序中,物业公司提交了业主向张某支付200元垃圾清运费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作为张某违规收费的证据,张某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口否认曾收过业主200元垃圾清运费。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以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张某胜诉。
物业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提起诉讼,在案件的一审庭审中,张某故技重施,再次否认曾收过200元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又补充提供了与支付张某200元垃圾清运费的业主录音来证明张某收取过200元费用,张某对录音真实性不认可,仍坚持否认未收过该笔钱。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入户走访了支付了张某200元垃圾清运费的业主,并依法制作了问询笔录,经该位业主确认,张某确实违规收取了该业主200元垃圾清运费。
在该位业主的书面笔录面前,张某终于向法庭承认了确实收过200元垃圾清运费的事实,也向法官承认了错误。本案主审法官对张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及批评教育,鉴于张某主动认错的态度,主审法官并未对张某进行处罚,经物业公司同意,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方案为物业费公司无须支付张某任何赔偿金,物业公司配合张某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如若张某在仲裁阶段一开始就主动承认收了200元钱,则案件结果同样不见得就一定会败诉,他仍可从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来论述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张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删除了自己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口否认曾收过钱就可以胜诉,结果案件的性质逐渐演变成了法庭调查张某是否虚假陈述,在业主的书面调查笔录及法官的严厉批评下,张某不得不主动认错,最终不仅未得到一分钱的赔偿还耽搁了半年的时间多次奔波仲裁和法院应诉,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三年被换四家公司离职补偿案
王某2016年入职A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7年A公司安排王某到关联的B公司工作,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年初B公司又安排其到C公司工作,C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5月份C公司再次安排其到D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D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2019年5月份王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D公司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仅愿意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王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王某认为ABCD公司为关联公司,她三年内四次变动用工主体均为公司安排所致,故要求D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合并计算ABCD四公司的工龄。D公司委托刘某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在本案仲裁阶段的第一次开庭中,D公司代理人刘某当庭否认ABCD四家公司是关联公司,称ABC三家公司跟D公司没有任何管理上的关系,为独立法人,王某是通过互联网招聘进D公司的。经仲裁庭核实确认,ABCD四家公司存在股权隶属和高管混同的情形,随即仲裁员要求D公司刘某在庭后三日内提交王某入职D公司时提交的个人简历、办理的入职手续以及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仲裁阶段第二次庭审中,王某提供了与D公司代理人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用以证明ABCD四家公司管理混同。D公司代理人刘某否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随即仲裁员要求王某及刘某出示手机,展示二人微信聊天界面,经仲裁员核对确认:二人自2016年起互加好友,二人最近三年聊天记录中涉及ABCD四家公司的业务内容。由于D公司代理人刘某当庭虚假陈述,且鉴于D公司无法按照仲裁庭的要求提供王某入职的资料,仲裁庭最终推定ABCD四家公司管理混同,王某入职D公司的行为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D公司支付王某离职在ABCD四家公司工作年限折算的经济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的劳动者王某是很难证明她三年更换四个用人单位并非其本人原因导致的,D公司正是抓住了劳动者举证困难的短板一口咬定与ABC三家公司无任何关系。正如老话讲的,没有不透风的墙,D公司代理人万没想到劳动者会以与其微信聊天的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尽管刘某矢口否认真实性,但仲裁庭依职权现场查验了双方的手机,认定了双方在2016年即互加好友并开始业务沟通的事实,即便劳动者王某的证据略显不足,但鉴于D公司代理人虚假陈述的情况,仲裁庭仍然做了推定四家公司管理混同,王某入职D公司的行为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的结论。本案例也给企图通过频繁更换劳动者用工主体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减少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敲了一个警钟。
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是每个诉讼参与主体的应尽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虚假陈述遭司法机关罚款甚至拘留的案例不胜枚举,虚假陈述很容易被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识破,当事人不仅仅可能遭到处罚,更有可能输了官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