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工程款问题的应对策略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3 15:00:15 作者: 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目的是要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1(7).png

在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在向承包人追偿欠款时,有时会依据上述规定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发包人对承包人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达到提高追偿欠款成功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以下问题应当被重点关注: 

一.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将实际施工人定义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是相对于合法承包人存在,若该“实际施工人”属于具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分包人,则不会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畴,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在承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8).png

二.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 

1.实际施工人享有对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的债权

该项债权可以是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可以是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

发包人必须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客观事实,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无法主张工程款债权或发包人已经实际全部支付了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则实际施工人就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不能超出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债权超出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范围,则明显有失公允,彻底超出了合同相对性的范围。

三.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工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但在实务中,我们需要防止对该解释的无限制扩大理解和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否则将会造成民工弱势群体利益和发包人合法利益的失衡。